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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法务与纪检监督能否融合(3)

来源:系统科学学报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4-15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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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四)整改问责相融 法律监督一般通过合同审核、决策审查、商务谈判的前期调查、诉讼案件管理等形式,发现并列出问题清单,但法务监督缺少对问题

(四)整改问责相融

法律监督一般通过合同审核、决策审查、商务谈判的前期调查、诉讼案件管理等形式,发现并列出问题清单,但法务监督缺少对问题整改的刚性要求,纪检监察以党纪法规为保证,有效提升了惩处腐败和打击违法乱纪行为的力度,提升了企业监督体系的权威性。

在监督结果的运用方面,法务往往缺乏整改执行的刚性,通过与纪检监察监督互通信息甚至移交问题线索,由纪检监察部门通过严格的程序进行问题整改和问责,纪检监察通过监督发现的问题属于法务职责范围内监督整改的,移交法务部门进行问责处理,在分别履行监督职责发现相同或类似问题的,可以通过协同督查机制,减少责任重复认定,以融合的方式进行整改追责,提高工作效率。

监督融合的功效展望

通过法务与纪检监察的监督融合,可以有效促进内部资源整合,从事后监督向事前预防、事中控制转型,把监督延伸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和全过程,使各自的特点和优势在融合监督格局下得到相互支撑、相互补充,实现全方位、全流程监督,进一步提升监督效能,更好的保障和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一、实现了对企业经营管理和领导人员廉政建设的双重监督。坚持把发现和防范企业廉政经营风险作为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发挥专项检查在督促帮助企业预警和防范风险、健全和完善制度、增强和提高管控能力上的作用,检查的重点始终坚持集团战略落到哪里,监督检查跟进到哪里。

二、把监督检查成果的综合运用作为推进企业廉政建设的主要抓手。监督是手段不是目的,关键要通过监督发现问题,通过整改来促进企业防范经营风险、领导人员防范廉政风险。以协同监督为抓手实现监督问题共议监督,信息共享,问题整改共抓,相互交流监督工作经验的机制和信息共享、情况通报等制度,进一步规范企业领导人员的决策行为和用权行为。

三、可以推进监督工作转型,进一步加大监督成果的综合运用。法务和纪检监察监督融合后,不再是单纯的业务监督和纪律执行监督,而是整合了监督力量,监督互为交叉、监督信息共享,实现了由同体监督向异体监督转变,由单一监督向综合监督转变,间接监督向直接监督的转变。

四、可以使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形成合力。把经营活动中的决策过程、实施过程及经营结果等各个环节联系起来,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有利于对工作的整体把握,也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可以避免出现监督真空,也增强监督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更有力地促进了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五、 推进全面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紧密结合企业实际,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在企业经济活动中遵纪守法行为,把法务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渗透到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每一个环节之中,打造一个依法、廉洁、高效、健康的企业,把事前防范、事中制约监督和事后检查结合起来,使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效益、效率、效果达到最佳的合理状态,保证国有企业资产运营的安全。

六、促进刑事合规体系建设,防范刑事法律风险。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是影响企业和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风险之一,是指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因企业自身不合法的行为、内部员工或外部人员对企业实施的触犯刑法的行为,导致企业财产损失或者相关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通过法务和纪检监察监督的融合,对重大决策交易行为的审查把关,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堵塞漏洞,防止出现商业贿赂、偷税、侵犯知识产权等刑事法律风险。

因此,法务与纪检监察监督融合,建立协同监督机制,是对当前国有经济内设专门监督力量整合、有效发挥监督效能的初步探索,从长远看,构建融合内部审计、纪检监察、法务管理、监事会、职代会于一体的大综合监督平台,将是强化经营风险、廉政风险管控,加强对国有资产有效监管,保障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有益实践。

文章来源:《系统科学学报》 网址: http://www.xtkxxb.cn/qikandaodu/2021/0415/4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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